本平台为互联网非涉密平台,严禁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当前位置: 首页 > 计价解释 > 争议处理

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85号


岭南师范学院、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岭南师范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主办方)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联合方)联合中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单体教学实训楼,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纸内走廊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走廊属于自然层外墙结构外走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故本项目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13建筑面积规范条文说明第3.0.1条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和建筑面积规范图解第2.0.23条的定义“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本项目的所有走廊外侧柱子为框架结构柱,属于结构主体框架内的一部分,且走廊外侧设有防护栏杆围护,因此本项目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全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和宣贯辅导教材第3.0.14条释义1明确“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施工图纸显示,争议的走廊是有柱带栏板的室外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底层),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3日


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85号


岭南师范学院、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岭南师范学院第五教学实训楼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岭南师范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主办方)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联合方)联合中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单体教学实训楼,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纸内走廊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走廊属于自然层外墙结构外走廊,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故本项目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13建筑面积规范条文说明第3.0.1条规定“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和建筑面积规范图解第2.0.23条的定义“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本项目的所有走廊外侧柱子为框架结构柱,属于结构主体框架内的一部分,且走廊外侧设有防护栏杆围护,因此本项目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全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第3.0.14条规定和宣贯辅导教材第3.0.14条释义1明确“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施工图纸显示,争议的走廊是有柱带栏板的室外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底层),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3日


粤公网安备 44020402000152号 | 粤ICP备05055572号-3
主办单位: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联系方式:0751-8918737 | 邮箱:sgzj8918755@163.com | 联系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和平路73号房地产大厦12楼
技术支持: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892号广州国际科贸中心B3栋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