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78号
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8月签订《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及2014年签订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并成立项目公司,发包人为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锚杆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位于小横琴山南山咀边坡,原先是一处采石场,边坡坡度45°~70°,局部近直立,山体边坡支护采用锚杆结构。在预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时发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市政定额中无山体锚杆子目,仅在隧道工程册定额中有锚杆子目,该定额子目使用的机械为手持钻孔气腿式风动凿岩机,其钻机为水平钻孔,而施工图纸技术要求为锚杆打入岩层斜向下与垂直方向夹角为40°,偏斜度不大于2%;且本工程为平均坡高76.18m的山体,并非隧道工程,其锚杆子目也无法判断土石分类,周边项目涉及山体锚杆施工的项目也均未采用过市政隧道定额,其远远已脱离市场价格,故本工程不适合执行市政隧道工程册的锚杆子目,应采用建筑定额锚杆子目。审核中心认为,本工程实际施工时采用全坡面搭设综合脚手架,手持或单腿气动式轻型机械作业的常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与市政隧道工程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基本相符;且从定额的适用性分析,建筑定额“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不适合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也无法在综合脚手架上连续移动、就位、施钻作业,故建筑定额锚杆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根据本工程《投资建设合同》承包范围和条款约定,本工程为横琴新区北片区防洪及景观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按其工程属性属于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其中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是综合考虑各种土质情况下编制的。但根据咨询双方补充提供的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典型剖面图显示,本工程锚杆成孔作业的边坡土质特征属岩质边坡,岩性为花岗岩,中等风化为主,边坡岩体围岩类型以Ⅱ类为主,局部表部岩体破碎,围岩类型Ⅳ类,超出了市政定额编制时考虑的范畴,故市政隧道工程册锚杆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同时,《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虽已考虑入岩费用,但并未考虑在陡峭的高边坡作业环境,故也不适用于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因此,建议双方可根据现场实际与市场询价方式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参考周边同类型边坡支护工程锚杆计价方式方法确定本工程锚杆费用。
二、关于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在平均坡高76.18 m的中风化山体上进行高空施工,产生了材料垂直运输机械费;坡脚线总长达1010m,钢材、水泥、砂浆等材料通过垂直运输到达施工高度后,会产生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由于超高施工降耗,产生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费用,在预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及超高增加人工、机械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可以参考建筑定额计取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审核中心认为市政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应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资料,本工程的材料二次运输在平均坡高76.18 m的高空进行,超出了定额编制时考虑的正常的施工环境和场地的范围,施工效率有所降低,如确因此而发生的专项措施费用,双方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合同计价原则及风险约定等条款协商确定高空作业二次运输费用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78号
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小横琴山南山咀裸露山体覆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8月签订《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及2014年签订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并成立项目公司,发包人为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总经理部。合同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锚杆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位于小横琴山南山咀边坡,原先是一处采石场,边坡坡度45°~70°,局部近直立,山体边坡支护采用锚杆结构。在预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就锚杆项目执行定额时发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市政定额中无山体锚杆子目,仅在隧道工程册定额中有锚杆子目,该定额子目使用的机械为手持钻孔气腿式风动凿岩机,其钻机为水平钻孔,而施工图纸技术要求为锚杆打入岩层斜向下与垂直方向夹角为40°,偏斜度不大于2%;且本工程为平均坡高76.18m的山体,并非隧道工程,其锚杆子目也无法判断土石分类,周边项目涉及山体锚杆施工的项目也均未采用过市政隧道定额,其远远已脱离市场价格,故本工程不适合执行市政隧道工程册的锚杆子目,应采用建筑定额锚杆子目。审核中心认为,本工程实际施工时采用全坡面搭设综合脚手架,手持或单腿气动式轻型机械作业的常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与市政隧道工程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基本相符;且从定额的适用性分析,建筑定额“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不适合本工程陡峭的高边坡作业,也无法在综合脚手架上连续移动、就位、施钻作业,故建筑定额锚杆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根据本工程《投资建设合同》承包范围和条款约定,本工程为横琴新区北片区防洪及景观工程中的一个子项目,按其工程属性属于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规定,其中定额子目“D7-1-35~D7-1-38砂浆锚杆”是综合考虑各种土质情况下编制的。但根据咨询双方补充提供的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典型剖面图显示,本工程锚杆成孔作业的边坡土质特征属岩质边坡,岩性为花岗岩,中等风化为主,边坡岩体围岩类型以Ⅱ类为主,局部表部岩体破碎,围岩类型Ⅳ类,超出了市政定额编制时考虑的范畴,故市政隧道工程册锚杆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同时,《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子目“A2-154、A2-155锚杆钻孔灌浆”的锚杆钻孔机DHR80A体型大、重量大,虽已考虑入岩费用,但并未考虑在陡峭的高边坡作业环境,故也不适用于本工程锚杆项目计价。因此,建议双方可根据现场实际与市场询价方式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参考周边同类型边坡支护工程锚杆计价方式方法确定本工程锚杆费用。
二、关于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在平均坡高76.18 m的中风化山体上进行高空施工,产生了材料垂直运输机械费;坡脚线总长达1010m,钢材、水泥、砂浆等材料通过垂直运输到达施工高度后,会产生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由于超高施工降耗,产生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费用,在预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高空水平二次搬运费及超高增加人工、机械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可以参考建筑定额计取水平二次搬运费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用;审核中心认为市政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应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资料,本工程的材料二次运输在平均坡高76.18 m的高空进行,超出了定额编制时考虑的正常的施工环境和场地的范围,施工效率有所降低,如确因此而发生的专项措施费用,双方可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合同计价原则及风险约定等条款协商确定高空作业二次运输费用和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