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84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珠海市城区污水治理综合整治提升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统筹,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20日,根据合同协议书,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共同授权由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参与本工程的管理服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现项目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板桩打拔费用计价方式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费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双方就钢板桩打拔费用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约定了打拔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也单独约定了措施项目项下打拔钢板桩的计算方式,打拔钢板桩应列入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板桩打拔项目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粤标定函〔2020〕29号)第15条解答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再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第㉕项为打拔钢板桩内容,此处的表意矛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取及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关于条款第25.2.4.1第(6)点措施项目费约定“1)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2)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②措施其它项目按以下约定计取:……b、钢板桩打拔费”,合同原意即约定了钢板桩打拔费放在措施项目费中,也约定了关于措施项目费中钢板桩打拔费的计算方法,且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并非要与定额规则保持一致。因此,结合招投标过程及合同整体意思理解,钢板桩打拔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予以计取。
二、关于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的争议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并在条款约定“⑪交通疏解员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双方就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增加费即代表交通疏解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装、交通疏解专员等所有与交通疏解有关发生的费用,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应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费,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1.0%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工期紧,施工面广、涉及大量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及数百个居住小区排水改造,交通疏解投入较大,交通疏导员增加费不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装、保管、周转费用,合同所约定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应在包干措施费内计取,但除交通疏解人员外的上述材料相关费用应按广东省定额另行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的EPC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而后续条款将“交通疏解增加费”写为“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并予定义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合同先后表意不清,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厘清事实,双方协商计价;协商不成,可参考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的计价规定,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为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而设置的交通疏解人员所增加的费用。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3日
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1〕84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珠海市城区污水治理综合整治提升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统筹,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20日,根据合同协议书,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共同授权由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参与本工程的管理服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现项目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板桩打拔费用计价方式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费的范围及计算方式。双方就钢板桩打拔费用的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约定了打拔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也单独约定了措施项目项下打拔钢板桩的计算方式,打拔钢板桩应列入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板桩打拔项目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4期)》(粤标定函〔2020〕29号)第15条解答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再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第㉕项为打拔钢板桩内容,此处的表意矛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建筑安装工程费计取及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关于条款第25.2.4.1第(6)点措施项目费约定“1)措施项目内容(包括以下①~㉔列出的内容)……具体如下:列了①~㉕项;2)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②措施其它项目按以下约定计取:……b、钢板桩打拔费”,合同原意即约定了钢板桩打拔费放在措施项目费中,也约定了关于措施项目费中钢板桩打拔费的计算方法,且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并非要与定额规则保持一致。因此,结合招投标过程及合同整体意思理解,钢板桩打拔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予以计取。
二、关于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的争议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并在条款约定“⑪交通疏解员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双方就交通疏解增加费所包含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增加费即代表交通疏解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装、交通疏解专员等所有与交通疏解有关发生的费用,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应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费,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1.0%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工期紧,施工面广、涉及大量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及数百个居住小区排水改造,交通疏解投入较大,交通疏导员增加费不包括交通疏解材料及安装、保管、周转费用,合同所约定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应在包干措施费内计取,但除交通疏解人员外的上述材料相关费用应按广东省定额另行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的EPC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措施其他项目中计取交通疏解增加费,而后续条款将“交通疏解增加费”写为“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并予定义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所发生的交通疏解费用”。合同先后表意不清,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厘清事实,双方协商计价;协商不成,可参考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的计价规定,即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为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而设置的交通疏解人员所增加的费用。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