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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年03月14日

粤标定复函〔2022〕14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一)中标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调差工程量及调差材料种类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二、关于预应力管桩结算桩长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计取桩长与实际施工中的打桩记录存在差异,双方对于结算桩长的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EPC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作为项目承包方之一,应对项目勘察质量负责,预应力管桩无设计变更,结算工程量应按预算审定工程量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总说明第二十点规定,桩结算工程量应以实际入土桩长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按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且施工图预算的桩长表明是暂定量,因此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结算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调整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年03月14日

粤标定复函〔2022〕14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一)中标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调差工程量及调差材料种类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二、关于预应力管桩结算桩长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计取桩长与实际施工中的打桩记录存在差异,双方对于结算桩长的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EPC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作为项目承包方之一,应对项目勘察质量负责,预应力管桩无设计变更,结算工程量应按预算审定工程量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总说明第二十点规定,桩结算工程量应以实际入土桩长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按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且施工图预算的桩长表明是暂定量,因此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结算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调整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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