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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年03月14日

 粤标定复函〔2022〕9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承包范围为1号楼和8号楼C区,建设内容为室内及公共空间的地面、墙面、天花等改造装修。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项目8号楼C区原为学生宿舍,紧邻A区和B区,施工期间,承包人因噪音、扬尘等问题遭到投诉,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出更具体和严格的施工作业要求,即2018年9月9日起,中午12:00~14:00、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不能产生施工噪音。此外又要求,2019年6月17日起,文华苑1-6栋有客人全面试住,试住期间中午11:30~14:00点、晚上6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不能进行任何有噪音及污染的施工,其他时间段可进行轻微噪音及污染的施工。承包人认为,承包人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和方式,超出投标时所预见的施工条件,应参照“在生产车间内边生产边施工”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计算工效降效费。发包人认为,8号楼C区紧邻A区及B区,不属于A区和B区范围内,与定额中施工降效说明的条件不符,且投标人在勘查现场时已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应能预见学生作息对施工时间的影响,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此因素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施工降效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合同约定8号楼C区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并竣工验收,但因发包人出图原因,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8号楼C区的竣工验收时间由2018年11月10日调整为2019年10月1日。同时经查阅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资料,合同签订前未有客人试住的施工要求,因此,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另外,C区紧邻A区和B区,不在A区和B区范围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实地考察施工现场,知晓学生作息对施工所产生的影响,虽然其投标报价已考虑此风险,但工期延误期间,因施工时间的改变导致降效需要增加费用的,以及客房试住影响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赔偿。

 

二、关于停工损失计算的争议

 

施工期间,承包人两次收到监理单位的停工通知,持续停工190天,发承包双方对于是否计算停工损失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合同通用条款第35.4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但招标文件第17.11条款承包风险第4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中标人不得进行经济索赔,但可以要求招标人顺延工期”,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条款,故不予计算停工经济赔偿,只顺延工期。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发包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且《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项目8号楼C区改造工程由于监理指令停工190天,已经超出常规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计算停工损失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从2018年8月16日签订施工合同,计划于2018年11月10日竣工,后因发包人原因,竣工时间调整为2019年10月1日,期间双方认定持续停工长达190天,停工期远大于计划施工期,已经超出常规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如停工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赔偿。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年03月14日

 粤标定复函〔2022〕9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六期学生宿舍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承包范围为1号楼和8号楼C区,建设内容为室内及公共空间的地面、墙面、天花等改造装修。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项目8号楼C区原为学生宿舍,紧邻A区和B区,施工期间,承包人因噪音、扬尘等问题遭到投诉,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出更具体和严格的施工作业要求,即2018年9月9日起,中午12:00~14:00、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不能产生施工噪音。此外又要求,2019年6月17日起,文华苑1-6栋有客人全面试住,试住期间中午11:30~14:00点、晚上6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不能进行任何有噪音及污染的施工,其他时间段可进行轻微噪音及污染的施工。承包人认为,承包人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和方式,超出投标时所预见的施工条件,应参照“在生产车间内边生产边施工”工程,按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增加10%计算工效降效费。发包人认为,8号楼C区紧邻A区及B区,不属于A区和B区范围内,与定额中施工降效说明的条件不符,且投标人在勘查现场时已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应能预见学生作息对施工时间的影响,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此因素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施工降效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合同约定8号楼C区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并竣工验收,但因发包人出图原因,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8号楼C区的竣工验收时间由2018年11月10日调整为2019年10月1日。同时经查阅招标文件及合同等资料,合同签订前未有客人试住的施工要求,因此,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另外,C区紧邻A区和B区,不在A区和B区范围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实地考察施工现场,知晓学生作息对施工所产生的影响,虽然其投标报价已考虑此风险,但工期延误期间,因施工时间的改变导致降效需要增加费用的,以及客房试住影响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赔偿。

 

二、关于停工损失计算的争议

 

施工期间,承包人两次收到监理单位的停工通知,持续停工190天,发承包双方对于是否计算停工损失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合同通用条款第35.4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顺延工期”,但招标文件第17.11条款承包风险第4点“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中标人不得进行经济索赔,但可以要求招标人顺延工期”,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条款,故不予计算停工经济赔偿,只顺延工期。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发包人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且《合同法》第十六章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项目8号楼C区改造工程由于监理指令停工190天,已经超出常规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计算停工损失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从2018年8月16日签订施工合同,计划于2018年11月10日竣工,后因发包人原因,竣工时间调整为2019年10月1日,期间双方认定持续停工长达190天,停工期远大于计划施工期,已经超出常规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如停工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举证向发包人请求费用赔偿。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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