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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号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龙门县永汉镇振东村,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龙门县卫生健康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总院联合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约定建安工程结算的综合单价按县财政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X(1-中标下浮率)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总工期为770天(其中勘察工期30日历天、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6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迟于合同理论的开工时间,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方法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第4款“本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有更新的计费文件,按相关的最新文件执行”,开工令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不能满足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开工日期,按更新的计费文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施工图预(结)算计算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不应认为是计价依据;合同价格仍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由于交地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其合同价格调整应由承包人举证索赔处理。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文中明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已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应是计价依据中所对应的各种取费文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5日




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年07月06日

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1〕1号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龙门县永汉镇振东村,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龙门县卫生健康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总院联合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约定建安工程结算的综合单价按县财政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X(1-中标下浮率)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总工期为770天(其中勘察工期30日历天、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6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迟于合同理论的开工时间,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方法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第4款“本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有更新的计费文件,按相关的最新文件执行”,开工令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不能满足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开工日期,按更新的计费文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施工图预(结)算计算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不应认为是计价依据;合同价格仍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由于交地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其合同价格调整应由承包人举证索赔处理。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文中明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已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应是计价依据中所对应的各种取费文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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