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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0]79号

2006年06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00O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的正常收取,确保河堤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凡受江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场、水产养殖场和个体工商户、农户(以上统称单位),均属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费率为1.8%。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以缴费人的销售额、营业额、转让额(以下统称营业额)为计缴依据。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1.8‰。

农田按面积计收,粮食作物每年每亩3.5元,经济作物每年每亩4.5元,水产养殖每年每亩5元。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计收,缴费人在次月10日以前申报缴费。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按《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堤围防护费的使用,由韶关市区防洪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编报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堤围防护费用于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与维修以及防洪排涝工程管理。

第八条  代征单位有权对缴费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涉及缴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缴费人应如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缴费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代征单位开出扣缴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强制扣交入库,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转入堤围防护费。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堤围防护费征收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颁发《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0]79号

2006年06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00O年六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的正常收取,确保河堤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凡受江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县、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联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场、水产养殖场和个体工商户、农户(以上统称单位),均属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费率为1.8%。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以缴费人的销售额、营业额、转让额(以下统称营业额)为计缴依据。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1.8‰。

农田按面积计收,粮食作物每年每亩3.5元,经济作物每年每亩4.5元,水产养殖每年每亩5元。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计收,缴费人在次月10日以前申报缴费。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按《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堤围防护费的使用,由韶关市区防洪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编报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堤围防护费用于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与维修以及防洪排涝工程管理。

第八条  代征单位有权对缴费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涉及缴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缴费人应如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缴费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韶关市防洪排涝工程堤围防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代征单位开出扣缴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强制扣交入库,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转入堤围防护费。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堤围防护费征收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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