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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6年04月24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属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和转移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文)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为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指已经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未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

三、保险内容、索赔及其它保险期限内容依照《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执行。

四、在施工现场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公示制度。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发生建筑意外伤亡事故后,投保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报告当地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已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原件。施工企业提供虚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的,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报请省建设厅暂扣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厅吊销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在省建设厅统一指定承保单位未落实之前,韶关市建筑协会负责对有意开展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展综合考评工作。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从中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市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有效时间暂定为一年;我市定点承保单位名单由韶关市建筑协会统一对外公布。

八、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韶关市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诉举报地点:韶关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电话:8892601、8883131

韶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6年04月24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属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和转移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文)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为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指已经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保险费。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未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

三、保险内容、索赔及其它保险期限内容依照《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执行。

四、在施工现场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公示制度。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发生建筑意外伤亡事故后,投保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报告当地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主动出示已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原件。施工企业提供虚假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的,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报请省建设厅暂扣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厅吊销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在省建设厅统一指定承保单位未落实之前,韶关市建筑协会负责对有意开展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展综合考评工作。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从中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市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有效时间暂定为一年;我市定点承保单位名单由韶关市建筑协会统一对外公布。

八、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韶关市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诉举报地点:韶关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电话:8892601、8883131

韶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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