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韶市建函字[2008]2号
2008年0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缓解我市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5元/工日、二类工43/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四类工39元/工日。
二、2008年4月1日以后,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韶关市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2008年4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8年4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五、2008年4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韶关市建设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韶市建函字[2008]2号
2008年0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缓解我市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粤建价函[2007]276号)、《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5元/工日、二类工43/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四类工39元/工日。
二、2008年4月1日以后,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韶关市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2008年4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8年4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五、2008年4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韶关市建设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