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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13]222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现将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韶关市范围内的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按1.04‰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4‰计征。

三、对外贸易企业按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5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13]222号

2013年12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现将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韶关市范围内的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按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分别按1.04‰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4‰计征。

三、对外贸易企业按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56‰计征。

四、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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