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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建办[2016]102号

2016年05月13日

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6939799/2016-141559

文号

粤建办〔2016〕102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类

城乡建设

主题词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粤建办〔2016〕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行业组织: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一、我厅在全省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上述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决策部署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同意的。在先行先试、我厅暂时停止上述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间,我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上述企业资质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限制企业的从业行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清理本部门及所辖单位存在与省政府先行先试决策部署相抵触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废止或修改,对违反规定增设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我厅已按照粤府函〔2012〕335号和粤府函〔2013〕35号文件要求及相应程序,将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接。具体如下:

(一)暂时停止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承接。

(二)暂时停止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承接。

(三)暂时停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下资格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承接。

(四)暂时停止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承接。

(五)暂时停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接。

上述承接主体将于近期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方案,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企业资信等级方式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依据,公布企业资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以此加强行业行为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上述转移工作是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一种探索。我厅将加强监管,定期评估转移工作的实施效果,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新成立上述行业企业的、企业上述原有资质已过有效期的、原有资质证书相关内容需变更的(含简单变更、改制核定、注销、遗失补办等原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均可按上述承接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方案进行申报,通过信息公开、行业组织认定等方式取得相应企业资信等级;原有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可暂不申报企业资信等级。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有企业资质、新的企业资信等级均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条件。

四、企业出省经营需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及时给企业出具证明。外省确需我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企业可在我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直接自行下载打印。

五、符合条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原有资质或企业资信等级均可作为申报的参考依据。

六、对于与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决策部署相抵触,擅自增设市场准入门槛的行为或执行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情况反映电话:020-83133632;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反映电话:020-83133526;规划编制市场监管情况反映电话:020-8313364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建办[2016]102号

2016年05月13日

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6939799/2016-141559

文号

粤建办〔2016〕102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分类

城乡建设

主题词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粤建办〔2016〕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行业组织: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一、我厅在全省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上述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决策部署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同意的。在先行先试、我厅暂时停止上述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间,我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上述企业资质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限制企业的从业行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清理本部门及所辖单位存在与省政府先行先试决策部署相抵触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废止或修改,对违反规定增设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我厅已按照粤府函〔2012〕335号和粤府函〔2013〕35号文件要求及相应程序,将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接。具体如下:

(一)暂时停止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承接。

(二)暂时停止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承接。

(三)暂时停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下资格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承接。

(四)暂时停止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承接。

(五)暂时停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行政许可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交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承接。

上述承接主体将于近期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方案,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企业资信等级方式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依据,公布企业资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为行业、企业提供服务,以此加强行业行为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上述转移工作是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一种探索。我厅将加强监管,定期评估转移工作的实施效果,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新成立上述行业企业的、企业上述原有资质已过有效期的、原有资质证书相关内容需变更的(含简单变更、改制核定、注销、遗失补办等原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均可按上述承接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方案进行申报,通过信息公开、行业组织认定等方式取得相应企业资信等级;原有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可暂不申报企业资信等级。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有企业资质、新的企业资信等级均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条件。

四、企业出省经营需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及时给企业出具证明。外省确需我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企业可在我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直接自行下载打印。

五、符合条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原有资质或企业资信等级均可作为申报的参考依据。

六、对于与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先行先试决策部署相抵触,擅自增设市场准入门槛的行为或执行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情况反映电话:020-83133632;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反映电话:020-83133526;规划编制市场监管情况反映电话:020-8313364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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