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5年09月22日
1消息摘要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起草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征求意见。
2《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规范其编制管理,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造函[2015]22号)的安排,我司组织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及相关单位起草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必要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定额是确定工程建设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在国家工程建设事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相应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管理机构定位缺乏上位法支撑,管理职责不明确,定额编制不及时、不规范,工作经费来源无保障等现象,影响了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企业,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起草过程2012年5月初开始《办法》起草,7月完成了《办法》初稿,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国各地区、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征求意见,12月,根据反馈意见完成送审稿。
2013年3月,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办法》(送审稿)审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天津、重庆等3个行业、10个地区的相关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审查通过了《办法》(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办法》,我司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及建设工程定额体系的研究成果,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报批稿。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定额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内容、管理原则。《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定额是指由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即由政府发布的定额,不包含社会团体、企业编制的定额。定额管理包括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等内容。定额管理需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4项原则。
(二)明确定额管理的分工按照“三定方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及部管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的定额管理,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定额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开展定额体系编制。建设工程定额体系是定额管理的重要手段,做好定额体系的规划和编制工作,能够有效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定额的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办法》中对各部门编制定额体系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各地、各行业上报本地本行业的定额体系表,由我部汇总平衡下发,作为指导定额编制的依据。
(四)提出多项措施保证定额科学性。一是明确了定额计划、制定、修订的程序要求,通过严格程序保证定额编制质量;二是提出定额编号和命名的统一规则,并要求各地区各行业定额发布后及时报我部备案,便于我部及时掌握全国定额的情况;三是提出定额应遵循统一的编制规则。我司已安排课题研究定额的统一编制规则,对于定额的基本表现形式、子目设置、工作内容、费用计算规则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统一规定,相关成果将会以文件形式下发。
(五)建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定额修订的程序,要求各地各行业对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特别是产业化、绿色建筑等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充分发挥定额的引导约束作用,推进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六)提出定额编制经费来源。定额编制测定费取消后,各地各行业定额管理费用均比较困难,经费来源各不相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定额管理应属于公共服务,应由同级财政解决。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各行业普遍提出《办法》中应提到此内容,便于其争取财政支持。
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由国务院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定额,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定额管理包括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及部管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额的管理。
各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家、行业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定额体系。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性要求,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各行业部门、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的要求编制完善各自部分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计划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以年度计划为重点编制定额工作计划,作为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制定、修订的依据。
第八条 定额工作计划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完成。
第九条 定额工作计划由编制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
编制说明应包括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计划项目应包括定额名称、制定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内容、主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建设中出现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化等新型工程或对工程建设的新要求,现行定额不能满足计价需要时,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一条 定额在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前应进行复审。复审由定额的主管部门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等消耗量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我国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及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三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拟定工作大纲。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成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后,向有关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三)审查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定额送审稿报各主管部门。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主管部门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批准发布阶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送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编制成果应做到格式规范、文句严谨、数据准确,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
第十五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原始资料和成果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和地区的定额发布后应由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对定额的新要求,提出修订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活动;
(三)负责定额的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有关资料积累;
(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定额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定额管理经费的使用应制定使用计划,实行专款专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5年09月22日
1消息摘要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起草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征求意见。
2《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科学性,规范其编制管理,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造函[2015]22号)的安排,我司组织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及相关单位起草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说明如下:
必要性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定额是确定工程建设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在国家工程建设事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相应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管理机构定位缺乏上位法支撑,管理职责不明确,定额编制不及时、不规范,工作经费来源无保障等现象,影响了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企业,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起草过程2012年5月初开始《办法》起草,7月完成了《办法》初稿,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国各地区、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征求意见,12月,根据反馈意见完成送审稿。
2013年3月,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办法》(送审稿)审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天津、重庆等3个行业、10个地区的相关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审查通过了《办法》(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办法》,我司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及建设工程定额体系的研究成果,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报批稿。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定额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内容、管理原则。《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定额是指由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即由政府发布的定额,不包含社会团体、企业编制的定额。定额管理包括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等内容。定额管理需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4项原则。
(二)明确定额管理的分工按照“三定方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及部管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的定额管理,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定额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开展定额体系编制。建设工程定额体系是定额管理的重要手段,做好定额体系的规划和编制工作,能够有效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定额的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办法》中对各部门编制定额体系提出了要求,并要求各地、各行业上报本地本行业的定额体系表,由我部汇总平衡下发,作为指导定额编制的依据。
(四)提出多项措施保证定额科学性。一是明确了定额计划、制定、修订的程序要求,通过严格程序保证定额编制质量;二是提出定额编号和命名的统一规则,并要求各地区各行业定额发布后及时报我部备案,便于我部及时掌握全国定额的情况;三是提出定额应遵循统一的编制规则。我司已安排课题研究定额的统一编制规则,对于定额的基本表现形式、子目设置、工作内容、费用计算规则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统一规定,相关成果将会以文件形式下发。
(五)建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定额修订的程序,要求各地各行业对于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特别是产业化、绿色建筑等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充分发挥定额的引导约束作用,推进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六)提出定额编制经费来源。定额编制测定费取消后,各地各行业定额管理费用均比较困难,经费来源各不相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定额管理应属于公共服务,应由同级财政解决。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各行业普遍提出《办法》中应提到此内容,便于其争取财政支持。
3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由国务院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定额,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定额管理包括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及部管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额的管理。
各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家、行业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定额体系。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性要求,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各行业部门、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的要求编制完善各自部分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计划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以年度计划为重点编制定额工作计划,作为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制定、修订的依据。
第八条 定额工作计划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完成。
第九条 定额工作计划由编制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
编制说明应包括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计划项目应包括定额名称、制定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内容、主编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建设中出现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化等新型工程或对工程建设的新要求,现行定额不能满足计价需要时,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一条 定额在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前应进行复审。复审由定额的主管部门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实施,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等消耗量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我国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及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三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拟定工作大纲。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成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形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后,向有关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报告。
(三)审查阶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定额送审稿报各主管部门。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主管部门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批准发布阶段: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报送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编制成果应做到格式规范、文句严谨、数据准确,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
第十五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原始资料和成果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和地区的定额发布后应由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对定额的新要求,提出修订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活动;
(三)负责定额的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有关资料积累;
(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定额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定额管理经费的使用应制定使用计划,实行专款专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